图书馆秉持“读者第一,服务育人”的宗旨,为更好地实现人性化、科学化管理服务,拟取消《图书过期收取滞纳金办法》,采取借阅诚信管理办法如下:
1、图书馆图书借阅权限是本科生30天、硕士研究生60天、教职工及博士研究生180天。实行新办法后,图书馆系统对逾期图书读者实行邮箱及时提醒催还;读者可在网上“我的图书馆”或到馆及时续借(可续借2次)。
2、对出现逾期者,将暂停其借书权限(系统自动停止)。并视其逾期还书天数(所借全部图书过期天数之和)给予对应的延迟恢复开通图书借阅功能的天数。不再收取图书过期滞纳金。
3、对于无视图书馆催还图书提醒,逾期天数超过90天者,将暂停其入馆权限,将名单及有关情况通报至所属院系、单位,并与学校有关部门、所在学院采取与学生德育分、评优、评奖以及与校规校纪挂钩等综合措施,促使其归还图书。
4、对于因出国学习、外出实习等客观原因,无法及时归还图书的情况,返校后可凭有关证明到图书馆进行延期免责处理。
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8日开始实施。
图书馆
2020.10.16